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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事项服务指南

2、许可证名录-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常见问题

  一、许可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许可部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二、设立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372项: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许可。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许可条件   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   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2.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   3.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   4.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5.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6.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任何组织不得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和外资经营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   四、申请材料   (一)一般材料   1.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包括主要负责人、总编辑的身份证复印件等;   2.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包括相关人员基本情况,以及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新闻单位从业证明、相关培训考核证明等材料,具体人员数量应当与所提供的服务相适应;   3.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包括网站总编辑制度、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等;   4.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包括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公共信息巡查制度、应急处置制度、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等,以及相关技术保障措施的情况;   5.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由有关部门或具有相关资质的机构出具的对于申请者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的安全评估报告;   6.法人资格、场所、资金的证明。包括企业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以及服务场所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材料复印件;   7.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书。包括申请表(一式三份),以及对拟提供具体服务形式、服务方案的说明等。   (二)其它材料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除应当提交上述一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该单位或其控股方为新闻   单位的证明,或其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证明及该主管单位的意见。其中,新闻单位证明包括《报纸出版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期刊出版   许可证》(持有《期刊出版许可证》的,应当以提供《规定》第二条所称“新闻信息”服务为主营业务)等;主管单位意见内容主要包括,说明申请者与该主管单位   的关系、就申请者是否符合许可条件提出评估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等。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传播平台服务许可的,除应当提交上述一般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平台账号用户管理规章制度、用户协议范本、投诉举报处理机制等。   申请者为企业法人的,除应当提交上述一般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股权相关材料:   1.股权结构图。包括股东名称、股权比例、出资方式、出资时间等信息。股东为非自然人主体的,须逐级追溯到自然人、事业单位以及国有独资公司, 并就实际控制人情况作出说明。股权结构图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2.股东证明材料。股东为自然人的,须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股东为非自然人主体的,须提供该主体的名称、组织形式、法定代表人等材料;   3.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及历次修改决议;   4.无外资承诺书。申请者对股权结构图中所有股东均不含外资成分作出的书面承诺;   5.专业机构意见书。律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就上述股权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出具的书面证明,包括验资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材料。   (三)接收方式   1.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   服务窗口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4号   邮编:100055   电话:010-63319980,010-63319850   电子邮件:INISCN@cac.gov.cn   2.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具体信息参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外公布的信息。   (四)接收时间   正常工作日   五、审批程序及时限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   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批准的,发给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审核过程中,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依据实际情况,约见申请者主要负责人、总编辑,到网站备案地、实际经营地、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等其他相关场所进行实地检查。   流程示意图   1.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证照样式:   六、审批费用   此项审批不收费。   七、变更程序   (一)变更要求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以下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变更公司章程、服务场所、网站名称、接入服务提供者等事项;   2.变更总编辑、主要负责人、股权结构、互联网地址等事项,或者进行上市、合并、分立;   股权结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一次(或多次累计)转让股权(股份)或资产5%(含)以上的;其他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经营决策、人事、财务、技术等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其中,变更总编辑、主要负责人、股权结构、互联网地址等事项,或者进行上市、合并、分立,导致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新增服务类别,应当根据《规定》第六条,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   (二)变更材料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申请书。包括申请变更事项、变更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2.变更事项材料。提交具体变更事项的说明、证明材料,包括变更人员基本情况、资格证书、任免证明,或者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租赁合同等,并加盖单位公章。   变更股权结构的,应当按照本指南第四条要求,提供相关股权材料。涉及上市的,还应当提供有关上市活动具体实施方案、新三板挂牌方案以及战略投资机构有关情况等材料。   涉及许可证所列事项变更的,应当提交许可证原件。   八、许可续办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按照许可程序,向原许可机关申请续办,并提交以下材料:   1.许可续办申请书。包括前期从业情况说明、本指南第三条许可条件相关情况的说明,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2.许可证原件。   主管单位为新闻宣传部门的,还应当提交该主管单位的意见。   九、许可注销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终止服务的,应当自终止服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1.注销申请书。包括注销原因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并加盖单位公章;   2.许可证原件。   十、咨询投诉   1.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咨询投诉渠道   咨询电话:010-63319980,010-63319850   投诉电话:010-55635878   电子邮件:INISCN@cac.gov.cn   2.各级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咨询、投诉渠道,参看其对外公布的信息。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事项名称: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   许可证名录-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请下载附件   ꀖ附件:   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名录-截止2016年10月30日.xlsx   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名录-自2016年11月1日起.xls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常见问题   1.《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新闻信息指的是什么?   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所称的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2.哪些信息服务属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答: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3.个人开办网站,可以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吗?   答: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   4.三类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对申请主体的要求有何不同?   答:采编发布服务的申请主体限定为新闻单位(含其控股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非新闻单位仅能申请转载服务和传播平台服务。   5.如果已取得采编发布许可,是否可从事转载服务?如果已取得传播平台服务许可,是否可提供采编发布、转载服务?   答:取得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可提供转载服务。取得传播平台许可的,希望同时提供采编发布、转载服务的,需按要求申请采编发布、转载服务许可。   6.专职新闻编辑人员资质如何证明?   答:专业资质证明材料包括:(1)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2)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新闻专业职称证书;(3)新闻采编人员培训合格证书;(4)新闻单位从业证明。   7.新闻单位是指什么?需要提供哪些材料证明?   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所称的新闻单位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刊社、广播电台、电视台、通讯社和新闻电影制片厂。   新闻单位证明材料包括《报纸出版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期刊出版许可证》。其中,持有《期刊出版许可证》的,还应提供“新闻信息”服务为主营业务的证明材料。   8.申请材料应向哪个部门提交?   答:中央新闻单位申请采编发布服务或传播平台服务许可,均应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提交申请。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决定。   地方新闻单位申请采编发布服务和传播平台服务应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提交申请。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和决定。   非新闻单位申请转载服务或传播平台服务许可,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提交申请。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9.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因上市、合并等情况,导致变化的,可以使用原许可或更新许可吗?   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上市、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但如果因上市、合并、分立,导致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予以处罚,即由原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10.《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是否有有效期?有效期满后应该怎么办?   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续办。   11.已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近期单位负责人等情况发生了变化,是否需要办理变更手续?   答:依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变更主要负责人、总编辑、股权结构等影响许可条件的重大事项,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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